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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9 00:26:02 作者:上海立法统一规划体系建设 提升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浏览量:84545

  中新网上海5月28日电 (记者 陈静)28日闭幕的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常江介绍,当前正值“十五五”规划编制关键时期,有必要制定《条例》,加强和完善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理顺规划关系,推动各级各类规划各司其职、规范有序,形成规划协同合力。

  此外,《条例》将助力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与长三角有关省市建立规划协同机制,强化重大问题联合研究、重大项目协同推进、重大政策共同实施。

  据介绍,《条例》突出规划衔接协调,强化衔接审查程序,确保不同层级、不同类型规划之间衔接协调,明确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以有效优化规划资源配置,更好保障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发展。

  《条例》还围绕构建全流程规划实施推进机制,提出了保障性要求,比如:加强政策协同和要素保障,促进财政、土地、就业、金融、产业等政策协同发力;健全监测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强化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有效应用;明确依法制定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曹吉珍表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本届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正式项目,今年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

  《条例》的制定,从制度层面推进上海统一规划体系建设,为规范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发展规划实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曹吉珍说,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环节纳入法治轨道,让“十五五”规划以及今后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有法可依,提升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仅有助于增强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能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据悉,以立法形式规范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可以更好地引导要素资源配置,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对人大在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方面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增强了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条例》在制度层面加强了人大对规划审查批准和实施情况监督,如对发展规划草案和调整方案明确了初步审查的规定;加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等。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忠伟指出,这是一部全新的创制性立法,对于推进上海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规范发展规划编制,保障发展规划实施,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内容务实、“解渴管用”。

  全体系、立体化构建上海的统一规划体系,全周期、全链条明确规划管理要求,全方位、多视角汇聚各方智慧是张忠伟对《条例》特点的总结。

  据悉,上海市发改委将结合《条例》贯彻实施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加强规划衔接,强化规划实施,同时做好规划监测评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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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定》第六条涉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定的溯及力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本条第二款赋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定条件下的“有限”溯及力。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同于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负责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的主体,清算组则是由清算义务人组成的负责实施具体清算事务的公司机构。旧公司法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负有清算义务,而公司法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变了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规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其义务是在公司解散等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公司法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因此,原则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具有溯及力。但是距离公司法施行日未满15日,即组成清算组的15日期限届满之日跨越了公司法施行之日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董事担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负责组成清算组。由于处于新旧法交替过程中,董事也被授予一定的期限利益,其法定履职期限可以延后至公司法施行之日重新起算,而不是在解散等事由发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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